委机关各处室、委属各单位:
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,增强经济发展动力,根据《市政府关于印发<常州市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常政发〔2018〕39号)文件要求,对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,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,完善审批管理,把握风险节点,强化风险防控,加强市场准入管理。为此,我委制定了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情况,根据《方案》要求,理清监管职责,落实监管责任。
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,增强经济发展动力,根据《市政府关于印发<常州市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常政发〔2018〕39号)文件要求,对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,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,完善审批管理,把握风险节点,强化风险防控,加强市场准入管理。为此,我委制定了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方案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情况,根据《方案》要求,理清监管职责,落实监管责任。